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7749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鑫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石榴村。
法定代表人:杨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九隆镇新生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靖江市鑫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鑫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01元,保全费1570元,均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