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25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灵峰街道办事处浮玉南路61号1幢1802、1803号。

法定代表人:易堂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有志,男,1969年8月29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烟台南路88号甲。

法定代表人:许光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325民初2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8日受理了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2325民初206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由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76478元。由被执行人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费7047元。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764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2月11日和2020年4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证券、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内余额为0元至1000余元不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证券信息、土地及房产信息。委托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在当地的财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1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举证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三次查询,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仅有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存款,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冻结,冻结到被执行人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内的1165.78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480.93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可领取兴业银行的存款1100元后,对被执行人的账户继续冻结。

本院已依法对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的法人代表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

2020年4月1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行为予以确认并同意对本院(2019)黔2325民初20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1100元,尚未实现债权475378元

综上,因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调查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贞丰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5民初206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1100元,尚未受偿的债权475378元被执行人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定舟

审判员  梁胜斌

审判员  陈家禄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