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

**县宝林工程机械出租服务部与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8民初38号之一
原告:**县宝林工程机械出租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县因远镇安定社区土塘组(老年协会旁)。
经营者:李宝林,男,1977年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县。
被告: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县因远镇北泽村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烟台南路88号甲。
法定代表人:明传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9年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被告: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州中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浮玉南路61号(金融大厦)1幢1802、1803号。
法定代表人:易堂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县宝林工程机械出租服务部(以下简称宝林服务部)与被告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宝林服务部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林服务部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宝林工程机械出租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计787元,由原告**县宝林工程机械出租服务部负担。
审 判 长  李田兵
人民陪审员  邓云昌
人民陪审员  陈昆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倪俊
书记员郭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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