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8民初38号之一
原告:**县宝林工程机械出租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县因远镇安定社区土塘组(老年协会旁)。
经营者:李宝林,男,1977年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县。
被告: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县因远镇北泽村委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烟台南路88号甲。
法定代表人:明传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9年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被告: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州中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浮玉南路61号(金融大厦)1幢1802、1803号。
法定代表人:易堂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县宝林工程机械出租服务部(以下简称宝林服务部)与被告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色小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宝林服务部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林服务部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宝林工程机械出租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计787元,由原告**县宝林工程机械出租服务部负担。
审 判 长 李田兵
人民陪审员 邓云昌
人民陪审员 陈昆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倪俊
书记员郭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