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民初708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被告: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灵峰街道浮玉南路61号(金融大厦)1幢1802、1803号。
法定代表人:易堂东,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昌盛路正益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正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勤曙,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320号宏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单德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旦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田旦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宁
书记员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