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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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2民初5863号
原告:湖州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大道999号湖州多媒体产业园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6176655G。
法定代表人:马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灵峰街道浮玉南路61号(金融大厦)1幢1802、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329893553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湖州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州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州望山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7元,由湖州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