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3410号
原告:新沂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新沂市大桥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鲍瑞林,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铁时代广场2栋1513。
法定代表人:张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义,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沂市中医医院与被告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新沂市中医医院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沂市中医医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市中医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沂市中医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
人民陪审员 柳云
人民陪审员 张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