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24执33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K座411、413。
法定代表人:张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荡,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华君水产(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广鹿岛镇瓜皮村二屯。
法定代表人:高云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君水产(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辽0224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额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并交付申请执行人43902.9元,尚余972670.6元未执行到位。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至民
审判员 栾玉广
审判员 胡 銮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春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