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03民初1403号
原告: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K座411、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01186573(3/6)。
法定代表人:张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寒,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0元,减半收取4740元,由原告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大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