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758号
申请人:徐州市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庄丽志,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徐州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张驰。
本院在审理徐州市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3599号】中,申请人徐州市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4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州市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07C2046720220000152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64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2元,由申请人徐州市骏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