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19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沛县园林服务中心,住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沛县园林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477502.48元。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沛县园林服务中心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驰合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沛县园林服务中心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2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朱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彬
书 记 员 仲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