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扬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京扬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402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扬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兴达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扬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21年5月21日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