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402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扬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兴达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扬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21年5月21日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