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井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8190号
原告:长沙井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A栋20012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泗黎路300-3号东昌大厦10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州区。
原告长沙井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黎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