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威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异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威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B3栋、B4栋、B5栋及二期地下室3层3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阳。
委托代理人:刘江国,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泗黎路300-3号东昌大厦1001。
法定代表人:郑焕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晔峰,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威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威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威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威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威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 瑛
审 判 员  孟 亮
审 判 员  张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贝贝
书 记 员  吴贝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