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县茶塘新型建材厂、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21民初6180号
原告长沙县茶塘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长龙街道茶塘村糯塘组。
法定代表人陈利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盈盈,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野,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金鼎盛科创园A座13层1301。
法定代表人郑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县茶塘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茶塘建材厂)诉被告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茶塘建材厂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砖款本金人民币21101.39元整;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3500.28元(以贷款本金21101.3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进行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按年利率3.85%进行计算,暂计至2022年6月19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金源达公司答辩要点: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原告仅收到84430元的货物,且已经支付完货款,并不存在欠付货款的事实;3、原告提交的11136元的送货单为原告单方制作,无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名,且抬头与被告身份信息不符。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茶塘建材厂曾为金源达公司承建的长沙县“深业喜汇”项目提供多孔砖,金源达公司向茶塘建材厂转账支付货款84300元,备注为深业喜汇材料款。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1、诉讼时效。被告主张案涉货款应按照货到付款的原则处理,根据原告主张的送货时间分别为2017年7-8月、2018年12月、2019年1月,而本案起诉状的时间是2022年3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原告辩称其在起诉前曾多次向被告催款,因被告至今未付款才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明确提出履行债务要求且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时,或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且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之时起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货款支付期限,被告未曾明确拒绝支付后续货款,原告可就被告欠付的款项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故原告现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货款金额。原告主张其向被告供货2次,第一次供货94265.39元,第二次供货11136元,共计105401.39元,被告仅支付84300元,尚欠款21101.39元;被告辩称其收到的货物已付款完毕,并无欠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原告茶塘建材厂向被告金源达公司提供了货物,被告金源达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茶塘建材厂提交了发票、送货单、调查笔录等证据拟证实被告金源达公司欠付货款的事实,虽然证据存在瑕疵,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但是在被告金源达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结合原被告的陈述,被告金源达公司欠付货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原告茶塘建材厂向被告金源达公司开具了94265.39元的发票,之后又供货11136元,扣减被告金源达公司已支付的84300元,被告金源达公司还需支付货款21101.39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原告茶塘建材厂要求被告金源达公司支付货款21101.3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茶塘建材厂要求被告金源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被告收到本案的起诉状等副本材料之日起即2022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县茶塘新型建材厂支付货款21101.39元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县茶塘新型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文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符佳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