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84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
***市海港区北港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2MA08493BX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
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成发园艺场90255号117,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300775574907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
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
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55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2428.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
执行款584186.4元(含迳付仲裁费30162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
费8242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
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5581号仲裁裁
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
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
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558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
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