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楚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冶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3229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大道**。
法定代表人:柯有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冶市楚天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金湖大道蔚蓝港湾****。
法定代表人:李尚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冶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3229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柯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