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7128号
原告:大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冶市城北开发区金湖大道51号蔚蓝港湾8-1-30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大冶市东风东路水岸新城2栋1**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大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大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