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仁合林场

东丰县仁合林场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21民初115号
原告东丰县仁合林场,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4217404636848。
被告***,女,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被告***,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东丰县仁合林场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东丰县仁合林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仁合林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