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凌云集团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凌云集团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403执995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亚军
执行员 陈 龙
执行员 张永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