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民初4260号
原告: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福廷,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腾云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曾 琳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荆文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怡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