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51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62-1号G室。
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东戴河新区。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辽1421民初65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栖樾台二期别墅17-103A号(90.44平方米),不足部分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上述保全限额为人民币609021.09元。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以(2022)辽1421执保51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实施过程中,一、经查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栖樾台二期的登记信息,暂无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二、通过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查封了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滨海新城)5号楼17#1**130A室,查封期限为三年,时间从2022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0日。另查明该房产有备案。并张贴了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