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21执保361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52号楼F2—C92。 法定代表人刘晓棠,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84152736D 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东戴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OYOT3G77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了(2021)辽1421民初652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滨海新城)5号楼23#1**105室的房产。 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以(2023)辽1421执保361号立案执行。本案在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向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21)辽1421民初652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及(2023)辽1421执保3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本院出具查询无结果告知单,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向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送达了(2021)辽1421民初652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及(2023)辽1421执保3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已经依法协助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绥中佳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滨海新城)5号楼23#1**105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6月20日止2026年6月19日止,并向社会公示查封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辽1421执保361号案件全部实施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完毕,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