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4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佳恒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关于吉林佳恒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吉林佳恒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66,596.1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以66,596.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吉林佳恒建筑节能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464.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84620.1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青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