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万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万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泰市朝阳区建设街25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吉0191民初500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长春天旗.万象新天项目降水工程施工合同》,但实质上,上诉人是总包方,被上诉人是分包方,其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故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2019)吉0191民初500号民事裁定书,按合同约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吉林省万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对于合同性质只能按照案涉合同本身的内容确定,本案案涉合同名称为《长春天旗.万象新天项目降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甲乙双方分别为发包人、承包人,合同内容涉及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验收、工期以及双方责任等工程施工的条款,该合同在形式上并无分包内容,故上诉人认为案涉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证据不足。其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确。因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芳
审判员 张凤英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承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