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5077号
原告:聊城市森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财富中心22楼2222室。
法定代表人:冯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万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5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03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吴根俭,执行董事。
被告:太原市旺冉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29号2幢2单元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诚信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办事处滨河路工业园4号。
法定代表人:褚巧燕,执行董事。
原告聊城市森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万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太原市旺冉宇贸易有限公司、山东诚信通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森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森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春晓
书 记 员 房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