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1民初4044号
原告:吉林省万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万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万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万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