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372号
原告:三力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B栋33k。
法定代表人:YOONMUNCHIEW,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湖街2-5号负一层商场10号铺A09。
法定代表人:李宏新。
被告:沈阳泓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东城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新。
原告三力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与被告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沈阳泓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惠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三力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建安公司向三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75000元及利息损失18141.58元(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2021年10月13日止,后以工程尾款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2.判令泓惠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建安公司、泓惠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三力公司与建安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签订《广州新电视塔智能化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合同》(合同编号:201003××/DS40××)后,三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建安公司于2013年1月3日完成最终验收,合同质保期于2016年1月2日到期。截至2021年10月13日,建安公司仍欠三力公司质量保证金75000元。建安公司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泓惠公司作为建安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建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技术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广州新电视塔智能化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合同》明确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向建安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鉴于建安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不在其管辖区域内,其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遂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粤0104民初137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收到上述移送裁定后,审查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本案依约应由其管辖。但根据粤高法函[2018]11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的复函》,南沙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天河区等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三力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经查,三力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属于应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归口办理的国内民商事案件。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广州新电视塔智能化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合同》其中约定,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还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条款是三力公司与建安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而作为上述合同甲方的建安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根据上述约定,本案原属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如前文所述,本案属于应归口办理的案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的复函》的规定,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故本案应由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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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赵建文
审判员 张一扬
审判员 瞿 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佶利
黄绍朗
李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