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华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39-3号
原告:广州市华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3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原告广州市华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解除对被告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广东建安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西省崇仁县巴山镇坪头路8号房产权的查封。
审判长张翼
审判员苏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