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3915号
原告:江西北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大厦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14650428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63287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北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北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故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北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北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计988元,由原告江西北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