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普传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普传科技有限公司、凌荣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7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普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14号标准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何大,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本院在执行南宁普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肖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