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融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5335号
原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注册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富兴北街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9月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回对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兰县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史晓娇
书 记 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