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1365号
原告:四川蓝电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69号。
法定代表人:吴艳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晶,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17幢1楼23-27号。
法定代表人:曹世森,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蓝电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蓝电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蓝电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蓝电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3.00元,减半收取计3,321.50元,由原告四川蓝电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友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砚秋
书 记 员 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