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威远宏霖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孜州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17幢1楼2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35MA62G0GJ4P。
法定代表人:曹世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生林,四川威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远宏霖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广场街192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MA64WEMD0K。
法定代表人:王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桃,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威远县。
被执行人:王倩,女,汉族,1986年01月18日出生,住威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远宏霖劳务有限公司、吴桃、王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1024执9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建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小平
书 记 员 唐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