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26民初77号
原告:王小林,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兰,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曹世森。
原告王小林与被告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小林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小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林负担。
审判员 巴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拥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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