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此登贡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17幢1楼23-27号。
被执行人:此登贡布,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此登贡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装载机,经过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335执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苹英
审判员  土登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