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远熙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王江诉被告四川省远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民初258号
原告:王江,男,汉族,1984年2月12日出生,四川凉山州人,现住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
被告:四川省远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鹏城小区17幢1楼23-27号。
法定代表人:曹世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江诉被告四川省远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ー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王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巴  英
审判员 严 正 琴
审判员 益西拉姆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朱 万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