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东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09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路增1号。
法定代表人:胡保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东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辽东湾新区大工路与直方街交汇处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葛立军,职务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东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30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辽东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银行存款14,629,77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辽东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已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辽东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已经按照调解书履行了部分义务,故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辽东湾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银行存款14,629,774.2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晓玲
书 记 员  魏茂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