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72民初598号
申请人: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盛园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路增1号。
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船舶专用物品订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0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等额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文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