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603民初306号之一
原告:**,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安徽南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众邦创业园淮北市众邦机电装备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科创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南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分别于2022年1月25日、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皖0603民初306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7元,减半收取计5678.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张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