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南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603民初307号
原告:**,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南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宾宾,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南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负担。
审判员孟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