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生,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北京北斗星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万兴路。
法定代表人:赵云鹏。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北斗星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榆劳仲裁字[2019]52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勇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