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5486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河南北方菩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北***第一城5层5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8629089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北方菩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