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2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成华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方长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纵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代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露,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曹松林,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审第三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九寨沟县梨花村营盘路**。
法定代表人:李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天成华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纵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曹松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纵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纵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四川天成华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且本案不涉及原审第三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松林的权利义务,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纵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860元(已减半),由四川纵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四川纵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晓都
审判员 赵云平
审判员 史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