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伶、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执2898号
申请执行人:**伶,女,1994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梨花村营盘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伶与被执行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一案,申请执行人**伶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0124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161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由于冻结的账户无可用余额,其余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24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516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冻结和轮候查封:
一、对被执行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县支行账户(账号2260××××466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08月09日至2022年08月06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县支行账户(账号2260××××466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08月11日至2022年08月11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敏
审判员 邓 勇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