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男,羌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四川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四川松潘县人,住四川省松潘县。
被执行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梨花村营盘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5MA62F4GC2U
被执行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3224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677804.84.00元。因被执行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小河镇人民政府调查、了解,被执行公司尚有未领取的“施家堡乡丰坪村、双河村、新光村钢桥建设项目”工程尾款237596.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扣划,余款440208.84元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37596.00元,余款440208.8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于2021年09月1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潘县人民法院(2021)川3224执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赵 诚
审判员 孟世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罗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