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梨花村营盘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一套,但该房屋有预抵押,已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名下有川A×××××车辆一辆,已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已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64618.58元,案款已支付至申请人账户。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中的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