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3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39号。
负责人:武超,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侨年,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热高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侨年、洛阳热高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豫0303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一案中,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303执34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旗
审 判 员 刘 雷
人民陪审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