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320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怡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27号院1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崔玉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17层2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新怡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5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怡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 275 134.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6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33.92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怡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淀区五棵松路xxx房屋。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怡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怡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 275 134.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6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已受偿233.92元,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怡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怡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新怡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任爱平
审 判 员 刘云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