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882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莹,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17层2010。
法定代表人:尹涛,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家美迪克浴室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姜 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