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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方晨发装饰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昌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黑监民监字第58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东方晨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宇轩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杰瑞天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昌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新民街9委**法院集资楼/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哈尔滨东方晨发装饰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昌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哈民四商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东方晨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黑检民监(2014)23000000061号民事抗诉书,以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孔繁波
审判员张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博